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贵港市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1]19号 二00一年元月十二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请求批准贵港市在市本级及所辖三区电网内收取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函》贵政函[2000]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
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同意你市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因此,不同意你市在市本级及所辖三区供电网区内按销售电量收取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为解决库区移民的安置问题,在你市范围内(桂平市、平南县除外),核定按小水电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2元的标准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