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市场管理现行业务
收费几个问题的批复
(赣价费字[2001]1号 2001年1月3日)
兴国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市场管理现行业务收费几个问题的请示》(兴价字(2000)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各类性质的房屋为了抵押贷款办理它项权利登记时,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房字(2000)8号)规定的标准交纳有关登记费用,同时要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1999)8号)规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手续费。前者为登记费用,后者为交易手续费用,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二、单位职工集资房和初始登记时、个人购买公产房产权登记时、个人购买房改房初始登记或转全产登记时、个人购买商品房初始登记时,按赣价房字(2000)8号规定的标准交纳有关登记费用。如无房屋买卖、抵押、租赁、交换、赠与、继承等等交易行为,就无须再按赣价房字(1999)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有关交易手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