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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创建市、区县、街道和乡镇三级示范性青少年学生活动基地。由政府投资、企业和社会各方多渠道筹资,建成各级各类青少年学生活动基地,形成富有特色的市级、区级、街道和乡镇级三级示范性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其中,市级5-6所,区级10-12所,街道和乡镇级30所左右。
  四、搞好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建设。各区县、街道和乡镇在旧城改造和居住区建设中,特别是在郊区建设“一城九镇”的过程中,要配置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可对废弃的旧企业厂房、居住区闲置空房进行改建,保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用地合理布局。对现有的区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宫、馆、家、站)、街道社区内的青少年活动场所,要根据规划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到2003年,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融艺术、科技、体育活动为一体的区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少科站等)以及有街道和乡镇地域特色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五、加强对各类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等的管理。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兴办的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以及社区文化活动室、体育健身苑(室、点)、网站等要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身心特点的活动,提高教育设施的利用率。区域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充实史料,增强教育性、生动性。
  六、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活动场所和有关设施,安排好青少年学生的校外活动和校园文化生活。到2002年,所有学校在放学后、双休日、寒暑假都要全方位地对青少年开放活动场所,并建立起科技制作、劳技活动、影视观赏等学生活动室。到2004年,完成高校体育场馆的改建、扩建和新建。要不断总结、推广高等院校、寄宿制高中、市和区县重点中学校外教育活动的经验。学校要与街道社区及社会联手,结合本市基础教育第二期课程教材改革,为中小学生研究性课程的开展提供课外研究的实践基地。
  七、积极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等创办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青少年活动场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现有的文化体育活动场地要最大限度地向青少年开放,并组织、指导青少年学生开展具有特色的校外活动,到2002年这些活动场地要达到相当高的开放率。凡挤占、出租、挪用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腾退;凡占用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要迅速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八、及时宣传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好做法。新闻宣传、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唱响主旋律,创作、生产、播映更多弘扬爱国主义、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精神产品,并形成适合青少年学生需求的创作产、供、销一条龙的运作机制。要积极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的素材资源,为教育教学服务,并建立优惠收费制度。市文广影视局除继续举办学生专场文艺演出和电影外,要对学生观看文艺演出和电影实行学生团体票价(30人以上),观看文艺演出的学生团体票价比普通团体票价更优惠;对国内外高票价的商业性演出,要留有少量价格较低的学生票,以利学生观赏高雅艺术;每年两次(年初、年中)通过上海市学生素质教育活动办公室,向学生提供校外活动的“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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