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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取消和田电网内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取消和
田电网内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新计价工(2001)43号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和田地区物价局:
你局和地价工交字(2000)95号《关于和田电力建设基金并入电价内有关问题的报告》收悉,根据新价工交字(1999)10号《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精神,并考虑到当地电力企业经营状况,决定取消和田地区自行制定的0.10元/千瓦时电力建设基金,和田电网销售电价不做变动,将取消的空间并入目录电价,弥补和田地区电力企业生产经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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