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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春市机动车辆收费有关政策的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春市机动车辆收费有关政策的批复
(吉政函[2001]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征收机动车辆通行费偿还桥梁建设贷款的请示》(长府(2000)133号)收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文件精神,本着既减轻企业负担,又考虑长春市城市建设发展实际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决定对长春市机动车辆收费的有关政策进行规范,具体如下:
  一、取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征收机动车辆增容费的批复》(吉政函(1997)111号)文件规定的新购车辆增容费,只对在籍车辆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
  二、 调整通行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长春市城区所有机动车辆、外地过境及外地在长行驶1个月以上车辆均须缴纳通行费。编内军车、消防、救护、殡葬、环卫运输车、大公交运输车、装有固定装置的警车以及《关于省直行政和全额事业单位定编车辆免交“两费”的通知》(吉财综(1994)215号)文件中有相关规定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二)征收标准。
  对长春市城区车辆以年票形式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车 型         年票    月票 
  小型车         960    600
  出租车         80     50 
  大型车8吨以上(含8吨)  1080    840
     8吨以下     90     70 
  轻便摩托车       50 
  
  对外地在长行驶1个月以上车辆按上述标准以月票或年票标准收取;对外地过境车辆可通过卫星桥收费站、东荣大桥收费站按原规定标准收取。
  (三)征收年限暂定5年。
  (四)对报停1个月以上的车辆可在交纳年票时以月为单位扣除。
  三、收费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缴入长春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严禁挪做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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