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1]44号)
伊犁哈萨克自制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1年1月1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向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综合管理全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给自治区财政厅承担。
3.将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职能,交给乌鲁木齐海关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自治区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及其进出口招标管理工作。
2.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放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度审核职能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弱化对直属企业的管理职能.要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政企分开,逐步脱钩,对企业的管理实行派出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监督。
2.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年度计划,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直属企业进出口财务计划,直属单位基建物资计划等职能。
3.弱化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特权的管理,逐步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
4.取消管理全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稽核的职能。
5.将组织大型招商会、洽谈会的职能.逐步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将厅机关和在乌鲁木齐直属单位、驻外机构的行政后勤、基建等事务,交给机关服务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