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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申办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和备案的通告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申办经营互联网
信息服务许可证和备案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是吉林省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全省范围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月17日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200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在吉林省接入的,到各互联网接入单位补办经营许可证和备案手续;未在吉林省接入,而其经营主体在吉林省的到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补办经营许可证和备案手续。2001年1月1日以后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到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办理经营许可证和备案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未按本《通告》要求补办经营许可证和备案手续的,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给予罚款乃至关闭网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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