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其销售的松籽可按自产农业产品对待,不征收增值税。
八、大麦芽是按农业产品征税还是按工业产品征税?
答:大麦芽应按工业产品征税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九、收购紫河车入药是否能按收购农业产品对待?
答:收购紫河车入药可按收购农业产品对待。
十、代理收购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如何认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委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了解,代理收购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是由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根本不能具备第二项条件,因此,可由委托方到收购业务所在地国税局领购收购发票,交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代为开具,关于业务结束后将该项收购发票交还给委托方。凡符合第一、三项条件同时又符合上述要求的代理收购业务,均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企业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收购农业产品的发票,是否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对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农林特产税普通发票,可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收购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十二、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委托加工的铝合金门窗,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对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委托加工的铝合金门窗,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应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86号)的规定,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十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当受托方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时,此加工费是否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