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1]16号 二00一年一月十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办理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函》(粤交计函[2000]2830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建[2000]151号)、交通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第8号)和《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第3号),以及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49号)等规定,同意你厅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受委托实施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任务收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70号文规定执行,即按建筑安装工作量计收,大城市1.5‰,中等城市2‰,小城市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