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云阳县电网销售电价的批复
(渝价[2001]41号)
云阳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电力销售价格的请示》(云价字[2001]4号)收悉。鉴于1996年以来国家电网销售电价作了多次调整,为适当补偿购电价格上涨对你县电力公司的影响,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在理顺你县电价内部结构的基础上,对电力公司的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电价系对用户的最终销售电价,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再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分类电价的应用范围按照原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电价说明部分)》([75]水电财字第67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重庆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0]357号)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1年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9年你局发出的《关于调整县电网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云价字[199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