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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宁海段委托高速公路代征通行费的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甬台温
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宁海段委托高速公路代征通行费的意见
(浙交[2001]28号、浙价服[2001]27号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甬台温高速公路宁海收费管理所合并收取象山连接线宁海段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宁政发(2000)157号)和《关于再次要求在甬台温高速公路宁海收费管理所合并收取象山连接线宁海段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宁政发(2001)6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甬台温高速公路宁海(冠庄)至桑洲段已于2000年12月26日建成通车并收取车辆通行费。该路段冠庄互通立交桥直接与高速象山连接线宁海段连通,高速公路宁海(冠庄)收费站位于互通立交匝道上。根据省政府关于象山连接线宁海段主线不设收费站和减少公路收费站点的要求,为方便车辆通行,拟同意委托甬台温高速公路宁海(冠庄)收费站双向搭加收取象山连接线宁海段车辆通行费。
  二、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宁海段委托高速公路代征车辆通行费标准建议按附表执行。
  三、甬台温高速公路宁海(冠庄)收费站代收象山连接线宁海段通行费后,与象西线补票点(象西线K51+400)实行互检(补)票,即高速公路宁海(冠庄)收费站代收象山连接线宁海段通行费后在象西线补票点凭高速公路收费票据免费通行,在象西线补票点收取通行费后在高速公路宁海(冠庄)收费站不再代收象山连接线宁海段车辆通行费。同时,象西线补票点与象山连接线宁海段匝道补票点也实行互检(补)票,互相凭票免费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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