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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2001]9号 2001年1月10日)


  为了做好200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市局于2000年12月28日召开了各基层征收局税政科长工作会议,研究布置了汇算的具体工作,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围绕着做好今年汇算工作进行了讨论。讨论明确了税收政策问题。但还有一些政策认识理解不一致,经请示省地税局二处,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亏损抵补审批问题。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派员对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数进行审核或稽查确认。若未及时得到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在以后年度盈利时可先自行抵补,今后以税务检查结论再办理亏损抵补审批工作。
  二、捐赠财产计提折旧问题。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管是以前年度接受捐赠,还是现在接受捐赠,均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纳税人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已提取折旧的,不予税前扣除。
  三、折旧计提年限问题。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年限原则上应与财务制度规定相衔接。因此,纳税人在2000年形成的固定资产可选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并予以税前扣除;在2000年以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仍应按原选择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并予税前扣除。
  四、养老费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按省政府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予以税前扣除;纳税人按有关规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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