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审批区级机关汽车的编制、配备、更新、报废;并对汽车实行统一保险、维修、加油;负责外宾内宾赠送自治区领导和区级机关礼品的管理、分配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区级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管理机关后勤工人的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
(七)负责拟定自治区内宾接待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接待服务标准;承办来疆的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即接待服务工作;统一管理自治区的接待服务经费;负责制定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有关生活服务标准;承办自治区重大活动和召开大型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指导自治区各地、州、市的接待服务工作。
(八)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和领导班子的考察、任免工作;监督检查所属事业单位服务质量。
(九)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秘书、文书档案、机要通信、信息、信访、保密及印鉴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及其它文件文字审定工作;负责本局会议的组织。
(二)财务处
负责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职工住房补贴的预算管理;根据财务管理办法,制定区级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自治区接待费用的管理;归口管理区级机关离退休人员经费;指导区级机关各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会计事务管理。
(三)公产基建处
负责区级机关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区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和改造、翻建等项目的审核;编制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划、计划,承担集中统一开发建设和管理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工作;承担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宿舍和家属院的建设、维修管理;分配房屋修缮经费和审批修缮项目;负责区级机关周转房的统一管理和售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审批区级机关汽车的配备、更新、报废;负责内(外)宾赠送自治区领导和区级机关礼品的管理、分配和处理工作;结合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制定区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