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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对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含房地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将自治区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分散建设管理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的工作,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建设和管理。按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负责管理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经费。
  (三)加强自治区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级行政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职工住房补贴经费的预算管理;指导区级机关各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事务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区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的建设规划和基建计划,实行集中统一建设和管理。承担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宿舍和家属院的建设、维修管理;审批房屋修缮项目和分配房屋修缮经费;负责区级机关周转房的统一管理和售房资金的管理使用。
  (四)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区级机关后勤管理工作和后勤服务单位的业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指导自治区各地、州、市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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