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太原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关于收取担保服务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晋价房字[2001]第17号 2001年1月15日)
太原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担保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精神,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并收取服务费用。经研究,在国家未制定收费标准之前,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担保手续费每户100元。
二、担保服务费:采用费率递减,分段累加,按担保额一次性收取的办法。1-5年(含5年),每年按担保额的2.5‰计收,6-10年(含10年),每年按担保额的2‰计收,11-15年(含15年),每年按担保额的1.5‰计收,16年以上,每年按担保额的1‰计收。总担保服务费为各段担保服务费之和,担保服务费最低收费标准为500元,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