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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2001年1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
2001年1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粤价[2001]14号 二00一年一月十二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石油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中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2001年1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1号),决定降低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30元和335元,汽油每吨由3165元调整为3035元,柴油每吨由3010元调整为2675元。我省按国家计委制定的零售中准价和中石化规定的浮动幅度(汽、柴油上浮5%)每吨汽、柴油零售价格分别调整为3801元、3355元,深圳市场每吨分别调整为3937元、3523元。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的我省成品油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自2001年1月13日起执行。
  二、各级石油公司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各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
  三、各地政府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超价和变相调整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从严查处。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油价的监测,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局报告。请省石油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石油公司及时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向我局反映。
  附表:广东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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