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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宁海收费站和71省道白峤岭隧道收费站公路车辆通行费统缴方案的批复

浙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宁海收
费站和71省道白峤岭隧道收费站公路车辆通行费统缴方案的批复
(浙交[2001]31号、浙价服[2001]20号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宁海县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要求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宁海收费站和71省道白峤岭隧道收费站所在地部分乡村机动车辆通行费实行定额统缴方案的请示》(宁价费(2000)10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第28条规定,经审查同意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宁海收费站和71省道白峤岭隧道收费站对附近区域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
  二、通行费统缴应实行自愿原则。统缴范围由你县自行确定。通行费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
  三、通行费统缴收入必须纳入正常通行费收入,实行专户存储,不得另立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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