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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灌阳县城市供水价格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灌阳县城市供水价格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1]40号 二00一年元月二十一日)


灌阳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灌价字[2000]04号)悉。近几年,灌阳县自来水公司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一定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致使企业负债增加,同时受制水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还贷能力,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代县自来水价格,即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由现行0.85元/立方米调整为1.08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15元/立方米。从2001年2月份水表抄见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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