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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
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近10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我省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实行了“改危”、“普九”和“改薄”几项战役,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是,部分地区,特别是贫困山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危房校舍,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威胁师生安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因此,各级政府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要从巩固“普九”成果,实施“科教兴粤”、建设教育强省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尽快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两年内按要求完成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二、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要与改造中小学薄弱学校相结合,与教育结构、学校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扩大办学规模,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教学机构过于分散问题,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投资效益,逐步实现学校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投入高效的目标,促进基础教育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地发展。
  三、按照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中小学危房改造的经费投入,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借此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应按中央和省的规定精神办理。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对按规划需要改造的中小学危房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核实,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中小学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为掌握和了解情况,请各县(市、区)于6月30日前将本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危房的情况以及危房改造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地级以上市,各市汇总后于7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
  五、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危房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对校舍状况检查、危房修缮和改造、资金使用以及工程质量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责任,逐步形成一个消除中小学危房校舍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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