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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跨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关于加强跨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1]30号)


华北石油管理局、华北油田公司、石家庄铁路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局、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中国华北冶金建设公司、中国煤炭总公司建筑安装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
  近年来,我省跨省企业,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对建立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依法保护企业和职工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我省跨省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劳动关系为突出特点的劳动争议有所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上访和集体劳动争议等问题,为做好跨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由于跨省企业点多、线长、高度分散的特点,企业中劳动关系逐渐呈多样化、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也有所上升。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调委会的作用,企业各级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要强化调委会的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和逐步完善调解工作程序和制度,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企业调解员进行培训。企业调委会要采取积极措施,参与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订立,对不合法的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不符合政策的条款要提出修改建议,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益;要积极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咨询,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要做到组织健全、人员到位、制度完善,认真做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今年下半年,省厅将对企业调解员进行一次培训,以提高调解员工作能力。
  二、积极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工作
  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和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对稳定和协调好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推动企业改革,将提供重要法律保障。企业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原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变更条款的,应及时协商进行变更;要加强企业改制后的劳动合同管理。无论是新签订、变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都要及时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使签订的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使其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避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矛盾并引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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