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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复核后的标底与原标底差额超过±4%时,应以复核后的标底价为准按原评标办法,在入围的投标人当中重新组织评标、定标;或按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算术平均值的50%加上标底价的50%作为新的标底价进行评标。
  由于非标底原因致使所有投标人“废标”的,应重新招标。
  第七条 如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可由经过评标的原第二名潜在中标人直接中标。以此类推。
  第八条 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必须进行巡视和旁站监督,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公平性。但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的正常评标活动。
  第九条 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安排评标活动,保证评标质量,一个评标委员会一天内评标不得超过四个标段,超过四个标段的须重新确定时间,重新抽取评委成员评审其余标段。
  第十条 招标人推荐的评委成员应具备评委成员的资格条件,否则不得参与评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投标入围进入评标但未中标的投标人应适当给予标书编制补偿费。
  第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项目经理同时承担的工程项目不得超过2个;如果招标人规定中标的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项工程建设的从其规定。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核发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时,应在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注册登记证书(副本)上登记该工程项目,注明开、竣工时间。工程竣工后或主体工程已经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经理应到相应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该工程的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不宜实行招标的工程(军事工程、国家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等),须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不宜实行招标的原因和工程概况。区管项目由区建管站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市招标办审查,市建委分管领导核准后实施;市管项目由市招标办承办科室审查,送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建委分管领导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外资、外商控股、民营、私人和经市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宜实行公开招标,业主要求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必须核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执照(原件)及有关资料,确定其企业和项目投资的性质;对国企改制而又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招投标管理部门必须核验区(含区)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然后审查招标人提出的邀请招标的原因和工程概况的申请报告。区管项目由区建管站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市招标办审查,市建委分管领导核准后实施;市管项目由市招标办承办科室审查,送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建委分管领导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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