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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委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部、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 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和中心城区及专业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类建设项目组织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各区在各自分中心进行)。
  第四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开标日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报请招投标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各投标人及相关管理部门。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办及有关管理部门参加。评标组织的成员不参加开标会(业主推荐的评委成员除外)。
  第五条 各类工程的评标必须遵守《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对这个规定的某项内容作出调整,须在招标书(招标文件)送审前,报市招标办审批。一个项目的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招标活动中不得更改。
  第六条 开标后,有效标不少于2个小时,可以继续进行评标活动。
  开标后,有效标仅剩1个时,由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对原标底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标底与原标底差额不超过±4%时,原标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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