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委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部、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 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和中心城区及专业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类建设项目组织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各区在各自分中心进行)。
第四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开标日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报请招投标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各投标人及相关管理部门。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办及有关管理部门参加。评标组织的成员不参加开标会(业主推荐的评委成员除外)。
第五条 各类工程的评标必须遵守《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对这个规定的某项内容作出调整,须在招标书(招标文件)送审前,报市招标办审批。一个项目的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招标活动中不得更改。
第六条 开标后,有效标不少于2个小时,可以继续进行评标活动。
开标后,有效标仅剩1个时,由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对原标底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标底与原标底差额不超过±4%时,原标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