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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晋价检字[2001]第15号 2001年1月15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委2000年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我省的明码标价方式,标价签(牌)的颜色、规格、内容等,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
  二、明码标价方式可采用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价目本(薄)、电子显示屏等。
  三、凡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使用绿色标价签,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使用桔红色降价标价签。
  四、一般标价签的规格为:73mm×51mm、100mm×75mm、142mm×110mm、185mm×130mm、260mm×185mm、110mm×43mm等。
  五、自选市场商品标价签所标示的零售价格,是面向所有消费者的价格,标价签中不得标示会员价、折扣价等。
  六、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原价和现价,原价即为降价前一日的价格。
  七、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标明以下内容:
  1、商品房座落地行政区域和具体位置、结构、层次、户型简图及附属设施;
  2、商品房销售的产权性质(已抵押产权的必须注明赎回期限)、交房时间及办证方式;
  3、整套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使用面积和土地使用期限;
  4、商品房建筑面积单价、楼层、朝向、价格增减系数;
  5、商品房价格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6、商品房销售的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等。
  八、道路、桥梁、隧道的收费站(点)、验票站(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由各市(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牌。
  标价牌的规格:1.8m×1.2m;颜色:绿底白字;字体:仿宋体或黑体字;内容:收费标准、时间、省物价局批准文号等。
  九、出租车等行业的明码标价、特殊标价签、价目表、价目本(薄)、标价牌、电子显示屏等,除省管理的外,其余管辖按地域山市(地)、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市(地)、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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