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
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61号)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规定,经省人民政府2001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01年1月起,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5%提高到6%;单位缴费比例仍维持工资总额的20%不变,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另行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