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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计委、财政厅、卫生厅制定的《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计委、财政厅、卫生厅制定的
《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计委、财政厅、卫生厅制定的《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八日

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


  区域卫生规划是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结合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把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区域卫生规划,经省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各市州政府颁布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通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努力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00一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卫生资源包括各级、各类所有制性质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卫生机构及其床位、人员、设备和卫生事业经费等。
  第三条 卫生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加强政府对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间的公平竞争;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
  第四条 本标准以市州为规划单位,各级各类卫生机构按属地原则,由市州政府统一规划实施;承担跨地区卫生服务任务的卫生部门所属的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由省市共同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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