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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纳税
信誉等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1]40号 2001年2月12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落实到位。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

江西省国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减少税务稽查次数,提高税务稽查质量,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鼓励诚实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纳税信誉等级制度的意义
  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往的纳税申报记录、财务管理水平、办税人员素质、纳税态度以及相关的涉税指标等综合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并相应在纳税申报办法、申报方式、资料种类、发票管理及税务稽查等方面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二、实施纳税信誉等级制度的对象
  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实施的对象是税务登记注册类型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性质且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
  三、纳税信誉等级的分类
  根据纳税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在日常税收征管中所掌握的企业在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使用、保管等方面的情况,对企业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分类,有关指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特级纳税信誉:上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按期纳税申报且准确率100%,按期入库率98%(含)以上且月税月清;无违反税务管理法规行为记录;企业连续两年无偷、逃、抗、骗税行为记录;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质量良好,纳税资料齐全。
  (二)一级纳税信誉:上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按期纳税申报率100%且申报准确率95%(含)以上,按期入库率95%(含)以上且月税月清;连续两年无偷、逃、抗、骗税行为记录;无违反税务管理法规行为记录或行为轻微;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质量良好,纳税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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