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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关于加强骨灰管理的通告

汕头市关于加强骨灰管理的通告


  为强化殡葬管理,杜绝火化后骨灰的乱埋乱葬和毁林造坟,保护和节约土地林业资源,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1年3月1日起,汕头市区死亡人员火化后的骨灰,由市殡葬管理所统一管理,丧主可自行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寄存于市火葬场和市殡仪馆内的骨灰楼或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它骨灰楼堂;
  2、由市殡葬管理所统一组织,撒放大海或深埋、植树;
  3、埋葬于国家、省、市民政部门批准兴建的公墓。
  除选择以上方式外,丧主不得将骨灰擅自带回处理。
  二、严禁毁林造坟,乱埋乱葬骨灰,违者将由有关部门按殡葬管理规定组织平毁,并予以处罚。
  三、市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骨灰的统一管理,火葬场、骨灰楼堂、公墓等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做好殡仪服务,方便群众;丧主、丧属应当积极配合骨灰的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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