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的通知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行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部、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武汉市建委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
一、招标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由招标人或由其代理机构到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报建台办理。项目报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批文;
2、有建设工程项目土地使用合法证明文件;
3、有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
招标人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到招标办领取并填报“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表”(属于区管项目到区招标办;属于市管项目到市招标办)申请招标。
属于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另外提出书面申请。
招标申请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计划批文的名称和文号;
2、工程的名称、规模、投资数额、用途、地点;
3、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及其理由。
(三)审查招标人资质及招标文件
招标人资质及招标文件的审查由相应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
1、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人资质和业绩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2)至(5)项条件的招标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的协议,并报招标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