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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系统2001-2005年依法治业方案

  5、加强建设行政调解、听证、复议和赔偿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都要把行政调解、听证、复议、赔偿工作作为重要的职责,会同有关机构,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要依法办事,贯彻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建设行政管理秩序,保障各项建设法规的实施。
  6、切实加强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要按照建设部《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发布的《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建设厅制定的《辽宁省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辽建发[1995]第131号)的要求,搞好行政执法监督。要建立和健全以下制度:
  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要按照《辽宁省建设法规性文件备案办法》(辽建发[1995]第130号)的规定,搞好规范性文件备案。
  ②重大行政处理备案制度。要按照《辽宁省建设系统重大处理决定备案规定》(辽建发[1995]第121号)规定,对吊销证照,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供水、供热、供气,重大罚款,没收财物,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加收滞纳金在1000元以上,行政强制执行以及其他重大建设行政处理决定,均应在作出决定15日内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③执法检查制度。按照《辽宁省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辽建发[1995]第131号)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法规书面解释的合法性,法规性文件的执行情况,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建设行政执法争议处理情况,建设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④行政复议制度。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辽宁省建设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辽建发[1995]第120号)的规定,搞好行政复议,以维护正确的建设行政处理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⑤建设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要按照《辽宁省建设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辽建发[1999]第26号)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执法水平、执法态度与执法实绩等方面进行平时和定期评议考核。
  ⑥建设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要按照《辽宁省建设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办法》(辽建发[1999]第34号)的规定,对越权执法、滥用职权、滥施处罚;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失职行为;违反法定管辖权进行执法;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调查结论失实,造成处罚不正确;在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中,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违法处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以及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以及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赔偿当事人损失;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行为,都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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