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桐乡等15个县
(市、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补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1]17号 二00一年一月十二日)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桐乡等15个县(市、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40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补贴桐乡等15个县(市、区)供电局(用电管理所)1818.83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平衡2000年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收支。具体补贴金额详见附表。
二、桐乡等15个县(市、区)供电局(用电管理所)所辖农村电网的所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应严格按照浙价工(2000)4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从2000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对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按0.53元/千瓦时执行的,供电企业应将多收的电费退还给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