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的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迅速行动,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务求实效。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报告于5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负责实施的各主管部门。
(二)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检查出来的违法所得,能够退还的坚决退还,无法退还的,依法没收。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并移送监察机关追究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价格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维护政府机关的良好现象。
(四)各级价格、监察、纠风、减负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明确这次专项检查是贯彻中共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一系列决定精神,规范有关部门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的重要措施。这次专项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各级价格、监察、纠风、减负办要分别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五)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要通过检查,掌握这些部门收费的实际状况,研究收费和价格政策,规范和完善收费单位的价格行为。
附件:已取消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文件目录(1997年以来)
附件:
已取消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文件目录(1997年以来)
1、《关于
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
2、《
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
3、《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
4、《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5、《关于取消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评审费等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环发(1998)65号)
6、《关于取消部分向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新价非字(1997)58号)
7、《关于清理整顿涉及出租车经营者收费通知》(新价非字(1998)36号)
8、《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新财综字(199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