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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开展对全区已取消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开展对全区已
取消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计价检[2001]162号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监督局(处)、纠风办、减负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国家先后分三批取消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两次降低了部分收费标准,自治区也有针对性地分四次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1998年5月,自治区对已取消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未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近日,在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对已经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仍未停止。为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减轻企业及经营者不合理负担,根据全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的安排,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对国家和自治区已取消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自治区境内涉及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相关单位。
  检查时限:200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重点
  (一)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
  (二)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名义上停止,实际上改变名称后继续收取的;
  (三)已降低的收费标准,推迟执行或拒不降低的;
  (四)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涉及企业的收费。
  (五)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和价格政策的。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检查的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检查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减负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共同组织、统一部署。各级物价检查所负责具体实施。重点检查阶段,将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重大问题自治区将直接进行检查。
  检查时间:2001年3月1日开始至4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为贯彻部署和试点检查阶段,有关安排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3月10日至4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为总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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