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
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200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
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确定1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并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服务保障,抓好培训和职业介绍,指导和推荐劳动就业,协调用人单位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和办理符合减免税收条件的企业和随军家属个体经营者的免税手续、检查落实减免税收各项规定。各级人武部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互通情况,传递信息,协商解决各种实际问题。驻军部队要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安置随军家属劳动就业。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三、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在实施改组、改制等改革措施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3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1次免费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