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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要积极疏通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努力拓宽毕业生的就业领域,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一)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措施,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安排和储备人才工作。在政府机构改革、企业减员增效、人员分流的同时,要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及时调整和补充所需的高校毕业生。
  (二)各地农业、林业部门要安排或推荐农、林等科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农林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并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农业技术服务公司,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各地乡镇企业要站在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高度,大量吸纳高校毕业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从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
  (三)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并选拔优秀毕业生到居委会和村委会工作。
  (四)鼓励、引导、支持毕业生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单位就业或利用所学知识自主创业、科技创业。
  (五)要切实做好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九年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需要,有计划地辞退代课教师和临时人员,腾出岗位接收录用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建立轮岗交流制度,安排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各级人民政府要允许学校和教育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范围和自然减员指标内优先接收安排师范类的毕业生。根据各地普通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对师资的实际需要,在推荐接收安排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到各级教学岗位工作的同时,采取先接收培训,后上岗的办法,积极引导和择优选录部分非师范类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学校任教,逐步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鼓励毕业生继续深造学习和参军入伍,本科毕业生可报考研究生、第二学位生,专科毕业生可报考本科专业,接受多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取得高一级学历后按有关规定就业。
  四、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体制性障碍,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努力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就业环境。建立科学、规范的招聘工作程序和制度,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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