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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结业生在半年内由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就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六)各地对非国有单位和各类企业需要录用或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应放宽行业和生源地的限制,并按规定给予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其人事关系也可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
  (七)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下发毕业时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名单,并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接收单位报到。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粮食迁移证办理户口、粮食迁入手续。
  (八)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凭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户口、粮食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区内院校的毕业生,可由本人向毕业学校或各地、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待就业登记;区外院校的毕业生,可由本人向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各地、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待就业登记。待就业登记部门继续帮助推荐毕业生就业,同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咨询和办理就业手续等方面的服务。
  (九)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或从地、市调整到中直、区直单位就业,要向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申请办理;在地、市所属单位之间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向各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定向生、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生要求调整就业单位,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审批办理。
  毕业生跨县、市调整就业单位,凭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治区公安厅《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改派户口迁移通知》和户口粮食迁移证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如调整前已办理落户手续的,由毕业生本人持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机关保留影印件备查)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签发户口准迁证。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粮食部门凭户口迁移证件办理粮食迁移手续。
  (十)毕业2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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