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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塘沽区医疗机构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塘沽区医疗机构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
(津价工[2001]37号)


塘沽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塘沽区医疗机构联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核定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和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凡参加塘沽区医疗机构联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按我局核定的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为鼓励开展竞争,塘沽区其他医疗单位亦可参照执行。
  二、中标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按中标价格履行合同。
  三、市物价局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医疗单位可低于最零售价格执行,但不得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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