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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全市游览参观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全市游览参观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渝价[2001]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收费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的精神,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全市开展游览参观点的明码标价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寺庙、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及点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都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二、各游览参观点和点内经营者必须使用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价签等标价方式。
  三、各游览参观点必须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四、凡游览参观点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的,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使用由重庆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价目表。
  五、涉外旅游景点应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价格相关内容。
  六、此项工作于2001年3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正式在全市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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