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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榆树市部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完成后农村居民生活照明综合电价的批复

长春市物价局关于榆树市部分农村电网建设
与改造完成后农村居民生活照明综合电价的批复
(长物价[2001]31号 2001年2月22日)


榆树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你局《关于榆树市农村台区改造完成后照明临时电价测算报告》收悉。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后执行农村居民照明临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0)7号文件)及省物价局工价处《关于请各市、州物价局配合电力部门测算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完成后农村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价格的函》要求,经研究决定:
  一、竣工台区农村综合电价,按表列价格及时间执行。农村照明临时电价每千瓦时含0.04元“差价还息”金额。
  二、执行临时电价台区,不得收取表损电量电费。
  三、要严格按我局规定的价格及时间执行,我局将对台区电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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