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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的通知
(穗价[2001]33号 2001年1月31日)


市公安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456号)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辖区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向流动人员出租的房屋,其出租屋主需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缴纳出租屋治安管理费。
  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0.45元收取,对已向管理小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不再缴交出租屋治安管理费。
  三、从化、增城两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标准,在不超过广州市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其市政府确定,报广州市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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