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核定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渝价[200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交通安全教育学校申请收取培训费的函》(渝公交管函[2000]9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1999]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安全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按照渝价(1998)311号文件的规定,同意在培训驾驶人员中收取一定的费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对象
按照公安部第28号令及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1999]38号令规定,凡在我市的客车驾驶员、车祸事故驾驶员(不包含驾驶员3个月以下扣证,3个月以下超期年审)、违章驾驶员、换证驾驶员都进行培训,其中客车驾驶员每两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共5天,每天6课时,每期共30课时。一般驾驶员换证6年一次。
二、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每期5天;
2、课时费每期15元(每课时0.5元,资料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