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租人及同住家庭成员正常更名的;因承租人死亡更名给同住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成员的;承租人调离市区更名给同住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成员继续租住的;因离婚更名给原承租人配偶另一方的;
(3)为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承租人之间正常互换使用的,以及其他符合有关规定正常更名的。
二、直管公房租赁(租约)证书工本费:每户一证,每证2元,由承租人交纳。
三、代办建设维修工程服务费:
(一)收费标准:按委托代办工程总投资额分段计收。
委托代办工程投资总额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
5万元以下(含5万) 5%
5万元以上-10万元的部分 4%
10万元以上的部分 3%
(二)委托代办建设维修工程双方应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无委托服务合同者不能收费。
四、直管公房住房使用互换服务费:
(一)收费标准:
项 目 计 算 单 位 收 费 标 准
同区内住房使用互换 户 5.00
异区住房使用互换 户 10.00
(二)住房使用互换双方应签订互换合同,并在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互换手续。
(三)房屋互换服务费不含租约证书工本费。
(四)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者不属于房屋互换范围。
五、委托代办房屋拆迁服务费:
1、收费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由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
2、委托代办房屋拆迁服务费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包括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组织实施和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等基本内容。
3、收取代办房屋拆迁服务费的单位应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代办房屋 拆迁委托服务合同。
六、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若受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委托可代收房屋总登记处费、转移登记费和房产变更登记费,收费标准按渝价[2000]30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收费单位收到文件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