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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房屋管理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99号)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的批复(渝编[1999]35号):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为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直属处级事业单位”,“经费渠道为自收自支”,“在搞好对内服务的同时,面向社会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房产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渝价[2000]358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06号)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现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直管公房住宅有偿安置费:
  1、住宅有偿安置费标准如下表 (计费单位:元/平方米)

  地区类别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五类区 六类区
  结构等级
  砖混   一等一级 100   95   90   85   80   75
       二等二级 95   90   85   80   75   70
       二等二级 90   85   80   75   70   65
  砖木   一级   100   95   90   85   80   75
       二级   90   85   80   75   70   65
       三级   80   75   70   65   60   55
  简易结构      55   50   45   40   35   30
  备注:钢混结构住宅,视同砖混结构一等一级对待。

  2、住宅有偿安置费是指已出租给厂矿、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居住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因其单位对职工住宅进行调整,仍需继续租用、不能依约退还给房管部门的应交纳住宅有偿安置费。住宅有偿安置费由承租人向公房管理部门交纳。交纳有偿安置费后,承租人仍需办理租赁手续,交纳住房租金。
  3、收取的住宅有偿安置费用于危房改造和房屋修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收取住宅有偿安置费:
  (1)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对职工已租住的公房调整给本单位其他职工租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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