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汝州火电厂供天瑞集团所属企业等电量电价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汝州火电厂供天瑞集团所属企业等电量电价的批复
(豫计价管[2001]75号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平顶山市物价局、经贸委,省电力公司:
  省电力公司《关于汝州火电厂供天瑞集团所属企业电量电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汝州火电厂经省电网供裕泰水泥厂电量其过网服务费暂按0.08元/千瓦时执行。
  2、汝州火电厂经省网售县电力公司的其他电量,结算价暂按0.337元/千瓦时执行,其中供白云山水泥厂、锰钢厂、铸钢厂、煤机厂电量销售电价按0.36元/千瓦时执行;供其它社会电量销售电价按目录电价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