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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社会福利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社会福利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黑民福[2001]41号 2001年2月12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第二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第1条之规定“凡是下级政府能做的,省政府要坚决下放”和第三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的第21条之规定“对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审批,但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应尽可能取消审批,严格按规定条件实行核准制,或按照精简高效、分级负责的原则,下放市(地)、县(市)管理”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和原有社会福利企业改制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改制的申报由企业自查条件具备后,填报《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和《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减免税资格认证审批表》一式六份,直接提交当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
  二、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初审后,对条件具备的,移交同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审核。
  三、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协同国税局、地税局深入企业核实无误后,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签署意见,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上报市(地)级民政部门。
  四、市(地)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国税局、地税局对上报的《审批表》进行认真地审查,对于符合社会企业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审批后由市(地)民政局负责将《审批表》、所用残疾人员《残疾证》复印件上报省级民政、国税、地税部门备案,由省民政厅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五、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和改制后的社会福利企业凭《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审批表》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六、省级民政、国税、地税部门每年度根据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标准、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各市(地)审批社会福利企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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