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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本省小水电上网核算电价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本省小水电上网核算电价的通知
(琼计价格[2001]151号 2001年2月15日)


海南省水利局、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规范我省电力价格行为,加快我省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小水电上网核算电价通知如下:
  一、执行统一的上网电价。
  我省小水电上网电价暂按琼价工字(1996)387号及(1998)440号文的规定执行。除琼海市烟园、定安县龙州河、乐东县友谊、通什市毛阳河梯级、陵水吊罗山、陵水小南平水电站等经特批电站上网电价为0.28元/千瓦时;其他小水电站上网电价为0.25元/千瓦时。上述上网电价,不分高峰低谷,一律按标准电价核算。
  二、执行峰谷分时上网电价。
  为缓解我省电网峰谷差大的矛盾,提高电网的安全可靠性,可对小水电上网电价按峰谷分时电价核算。
  (一)峰谷时段的划分。
  每天分为峰段、平段、谷段三个阶段,峰段:7小时(17:00-24:00),平段:10小时(7:00-17:00),谷段:7小时(0:00-7:00)。
  (二)峰谷分时上网电价标准。
  1、原上网电价为0.28元/千瓦时的电站,其峰谷分时上网电价标准为:峰段0.33元/千瓦时;平段0.28元/千瓦时;谷段0.18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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