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已被: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行税收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
管理站代征外地施工企业税款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1]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
为加强税收源泉管理,堵塞漏洞,市局决定,委托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对外地进津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代征税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征范围经市施管站批准在津作业的外地工程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施企业、外监企业),其在津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取得的建筑工程收入和从事工程监理取得的工程监理收入,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代征税款。
二、适用税率
(一)市施管站对持有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施企业和外监企业,就其预收和结算的建筑工程收入、工程监理收入,分别按建筑业3%或服务业5%税率代征营业税,同时计算代征附加。企业所得税均回原地缴纳。
(二)市施管站对持有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但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施企业和外监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就其预收和结算的建筑工程收入、工程监理收入,分别按7%或9%的综合负担率代征税款。
三、适用发票
(一)外施企业、外监企业在与我市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预收和结算工程收入时,必须到市施管站开具《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施工监理发票》)。《施工监理发票》为外地进津施工、监理收入结算的唯一合法凭证。
(二)我市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与外施企业、外监企业预付和结算工程款项时,必须取得《施工监理发票》并据以记帐,其他票据均不得作为支付外施企业、外监企业工程款项的凭证。
四、代征程序
(一)各地税分局分别与市施管站建立委托代征关系,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颁发《委托代征证书》。上述“协议书”和“证书”文本内容由市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