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交通事故当事人一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移送被暂扣的交通事故车辆的,除属于被盗抢、无合法来源或报废的车辆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移送通知的5日内移送,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移送。
15、当事人只起诉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中部分主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当事人坚持只起诉部分主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不起诉部分,视为放弃权利。
车辆所有人主张因车辆异支致使车辆所有人与车辆实际支配人不一致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查明车辆实际支配人的,车辆所有人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16、当事人没有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申请伤残评定,致使伤残者没有伤残等级评定结论,当事人此时持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伤残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定;对造成伤残原因不能查明的,驳回当事人有关残疾赔偿的诉讼请求。
没有收到伤残评定书的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求对伤残进行重新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允许,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送达,当事人可在受送达后15日内申请重新评定伤残等级。
17、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对伤残等级评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伤残评定结论确有不当,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前述第12条作出不能评定伤残等级结论后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另行评定,并通知原作出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伤残评定机构。
18、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有关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均应采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标准。
19、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当事人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因交通事故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20、因履行运输合同发生交通事故,侵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当事人有权选择依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要求过错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承运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