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所地在广东省境内的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有合法的收入或固定资产,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2)保证人应当出具书面保证书,并经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公证。
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被保证人应尽的预付抢救治疗费义务;
(2)在被保证人不履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因交通事故伤者伤情变化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增大,已交纳的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数额少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补交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不足额部分。当事人拒绝交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再次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5、被盗抢的机动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实际支配人必须提供盗抢案件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出具的证明。
6、交通事故伤者经治疗已达到临床效果稳定,但医疗单位拒绝出具治疗终结证明或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提交伤残评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是否达到临床治疗终结进行鉴定。经鉴定已达到治疗终结的,应组织评残和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经调解达成损害赔偿协议或者调解终结后,交通事故伤者有证据证明确需继续治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地继续治疗费用不再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对边远山区发生的交通事故,当地没有一近的县级医院的,交通事故伤者确因抢救治疗需要,而在乡镇医院支付的医疗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据实认定。
8、对挪用车辆牌证、使用假牌证以及无牌无证的车辆或者已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查明车辆来源的真实情况后,按下列办法处理:
(1)属走私汽车和无进口汽车的,负责事故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将车辆上缴市公安交警支队,并按规定予以没收处理,交通事故造成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汽车损坏所需的修复费不列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2)属有合法来源证明,但未依法办理入户、领牌手续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纠正并处罚驾驶员的交通违章行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所需的修复费应列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