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1]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庭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1996年7月13日联合下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解决目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和案件审理工作中出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准确认定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的身份,同时查明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的情况,以及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车辆实际支配人之间的关系。
2、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急需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先予执行,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先予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可以从被执行人交纳的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中支付相应的款额。
支付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额须经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财务部门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3、交通事故当事人暂时无法交纳或足额交纳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的,应当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