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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01年2月26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和市政府软件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和《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准确的工作原则。

管理机构和认定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
  1、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确定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2、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的结果,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3、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4、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市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 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由市科委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1、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2、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3、对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产品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市科委批准。

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软件产品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及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软件企业认定。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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